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

只許州官放火

【馬鞍山】古時候,皇帝常把新年放燈、觀燈作為一種粉飾太平的手法,
甚至強迫百姓放燈觀燈,並且納入法令,規定每逢新年後的正月十三到正月十五的晚上,家家戶戶都得放燈。

宋朝時,有個叫田登的州官,自以為是一州之長,作威作福,連他的名字下屬都不許叫,更不用說普通老百姓了,誰要敢提他的「登」字,或者無意中說出一個「登」字,就是犯了「王法」,弄不好就得抓去坐牢,做苦工,甚至有砍頭的危險。

這兒的老百姓真是談「登」色變,連跟「登」同音的字也不敢用。

有一年,皇帝傳下聖旨,叫普天下百姓放燈三天,皇帝將與民同樂。可是聖旨傳到州裡,寫布告的小吏犯難了。照理,得發個告示,把皇帝的聖旨傳 下去,

也好讓百姓有個準備,可是一提起筆,不知怎麼寫好,因為小吏不敢寫那個跟老爺的「登」字同音的「燈」,……登……燈……想了半天,靈機一動,呀,

燈 不就是火嗎,乾脆用「火」字代替燈得了,於是提筆就寫:「……新年將至,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……」

百姓看了告示,個個一頭霧水,不知哪個秀才大聲說:「好呀,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。」

這句充滿諷刺的話,表達了百姓的對田登的不滿,很快就成為一句流傳很廣

的俗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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